焕廷说法|嫌疑人在医院监视居住期间自杀,脱岗的值班民警被控玩忽职守罪,法院这样判...
来源: 日期:2022-08-19 阅读:175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521刑初308号
公诉机关罗山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1967年11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罗山县公安局民警,二级警长。住罗山县。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21年3月12日被罗山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8月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胡开乔,河南保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二部刑诉(2021)Z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谷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及其辩护人胡开乔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罗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13日,犯罪嫌疑人李承中因感情纠纷驾驶豫S×××**号轿车,故意冲撞王新华、丁玉霞,又返回碾压丁玉霞,致二人受伤。2021年1月13日夜晚20时许,李承中在罗山县赵丽房屋车库内自杀(未遂),被罗山县公安局抓获,并被送往罗山县人民医院救治。2021年1月14日,罗山县公安局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李承中立案侦查,因其伤情需要在医院治疗,于2021年1月15日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21年1月14日,罗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李承中的监视护理工作,决定由黄某带领其他五位辅警负责并协调犯罪嫌疑人李承中的监视护理工作,制定了值班表,对护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2021年2月15日20时至2021年2月16日8时为黄某和方某值班,2021年2月15日下午,黄某擅自安排方某在家休息,由其一个人值班,2021年2月15日19时54分黄某接班,在对李承中进行了一番安慰后,让护工王某看管李承中,随即脱离工作岗位,致使李承中于2021年2月16日7时28分趁护工外出打饭忘记锁门之机脱离监管自杀死亡。经罗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承中符合高坠死亡。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建议对黄某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请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其辩护人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黄某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且本案被害人李承中畏罪自杀。黄某的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黄某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3日,犯罪嫌疑人李承中因感情纠纷驾驶豫S×××**号轿车,故意冲撞王新华、丁玉霞,又返回碾压丁玉霞,致二人受伤,当日李承中自杀未遂受伤,被罗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并被送往罗山县人民医院救治。2021年1月14日,罗山县公安局对李承中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立案侦查,因李承中需要在医院治疗,罗山县公安局于2021年1月15日决定对李承中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
2021年1月14日,罗山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李承中的监视护理工作,决定由黄某带领其他五位辅警负责犯罪嫌疑人李承中的监视护理工作,并制定了值班表,对护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包括:1、确保嫌疑人绝对安全;2、各组人员按时交接班,严禁迟到早退;3、各组人员严禁脱岗或从事与监视护理无关的事项;4、遇到突发情形,及时报告。
根据值班表安排,2021年2月15日20时至2021年2月16日8时应由黄某和方某值班,2021年2月15日下午,黄某擅自安排方某在家休息,由其一个人值班;当日19时54分黄某接班,在对李承中进行了一番交谈后,让护工王某看管李承中,随即脱离工作岗位,致使李承中趁护工外出打饭忘记锁门之机,于2月16日7时28分脱离监管,后自杀死亡。经罗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李承中符合高坠死亡。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黄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罗山县公安局支付李承中亲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八万元,李承中的亲属对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予以证据证实,并经法庭质证、认证:
1、证人王某2021年2月23日证言:2021年1月14日,刑警队黄某队长找护工,其就和他谈好价钱,一天200元,一天24小时在病房照顾李承中的饮食起居,黄队长和另外五个人分三组,每组各两人12小时和我一起看护李承中,李承中当时昏迷不醒,手腕割的有两刀,肚子上也缝的有针,李承中住在7212病房,他的病床与另外两个病床隔着铁栅门,门开始一直锁着,李承中带着手铐。过年后,黄队长他们交接班松懈了些,有时每班只有一个人在岗,有时夜晚只有我一个人看护。黄队长和他的领导也时不时过来查看这里情况。
2021年2月15日夜晚19时54分左右,黄某队长过来接班就跟李承中说要好好配合,李承中同意好好配合,就没给他带手铐,黄队长也让我看好李承中,然后我就对黄某队长说他要有事就回去,他嘱咐我将铁门锁好,然后和李承中说几句后就离开了,我刚看了视频,黄某队长是20时4分离开的。当天夜晚也没什么异常,第二天早上7点多我起来把中间的铁门打开,进入里面的卫生间洗漱,这时李承中也醒了,我喊他洗漱,他没有说话,我就离开去打饭,我看了监控我是7时28分离开的,离开时忘记锁铁门啦,7时40多分我回到病房,发现李承中不在病房李,我就给黄某打电话,黄某和其他人就赶过来了,中午12时左右我和医院的其他人才看到李承中躺在住院部后面工地上,不知道从哪里摔下去的。我主要是照顾李承中的生活,黄队长主要是看管李承中,防止李承中逃跑之类的。
2、证人方某2021年2月23日证言在卷,证明其被安排与黄某一起看护杀人犯李承中,共六个人看护,分为三组,有值班表,开会时,刘某、卓某具体安排了看护要求,强调确保嫌疑人的绝对安全,每组人员按时交接班,严禁迟到早退,遇到突发情况及时报告。按照要求我们都是提前十到十五分钟接班,过年前一两天黄某要求我们每班必须保证最少一人在岗。2月15日下午16时51分,黄某给其打电话说其今天不用去医院,他在医院看护李承中,当天其就没有去医院。第二天早上七点多黄某给其打电话说人跑了。其在看护过程中,没有发现李承中有自杀倾向,按要求提前十到十五分钟接班,年前每次值班都是两个人在岗,过年前一两天黄某要求每班必须保证最少一人在岗。领导安排值班人员保证嫌疑人的绝对安全,防止他逃跑或自杀,看护时不能脱岗,平时协助护工照顾李承中的生活,这些监视护理表上写的都有。平常铁门是锁着的,只有在护工给其喂饭或者医生给其治疗的时候打开,钥匙由民警保管,护工没有钥匙,平时不上手铐,只有感觉他反常的时候才偶尔会上手铐,前几天他老说伤口疼,后来情绪稳定后就没有上手铐。
3、证人刘某2021年6月17日证言在卷,证明2021年1月14日其和刑警队长卓某在刑警队办公室开会安排对李承中的看护工作,并提出具体要求,确保嫌疑人的绝对安全,其对看护纪律强调的非常严格,制作了监视护理表,其和卓某安排黄某负责总体看护工作,并根据医院的建议请了一名护工,主要照顾李承中的饮食和起居。在看护期间,黄某也汇报过李承中的相关情况,没发现什么异常,队员和护工也没有说过有什么异常,除了一次做检查外,没让他出过病房。
4、证人卓某2021年6月17日证言在卷,证明2021年1月14日,其与分管副局长刘某在刑警队办公室开会安排看护李承中工作,参加人员有刑警队的徐斌、黄某、及其他几名辅警。并安排护理监视表,六个人分三班,并强调了看护纪律,黄某负责总体看护工作。
5、被告人黄某2021年3月11日供述:我有玩忽职守的行为,在看护李承中的过程中因太过于自信,脱离了工作岗位,导致李承中从病房逃脱自杀死亡。2021年1月13日,犯罪嫌疑人李承中开车撞人案件交给刑警队办理,李承中自杀未遂,受伤了,卓某大队长向县局打报告安排我带领巡特警四名辅警和宝城派出所一名辅警共六名同志监视看护李承中。领导开会安排我带领五名辅警进行看护,刑警队排了监视护理表,六个人分三班,我与方某一班,排班表上有四项工作要求,确保嫌疑人的绝对安全、各组人员要按时交接班,严禁迟到早退,严禁脱岗,遇到突发情况要及时报告。每一组看护十二个小时,下一班不到岗上一班不得离开,二位领导对看护纪律强调的比较严格。刚开始护理时,李承中刚做完手术,按照医生的建议,安排有一名护工,照顾他的饮食起居,我们平时在另外两张床上坐着看护,主要是监视他的行动,对他进行心里疏导,协助护工照顾他的饮食起居。除了一次做检查外出病房外,没让他出过病房。铁门一般都是锁着的,铁门钥匙和手铐钥匙都是放在病房抽屉的,铁门一般只有在医生查房时才会打开,年前两个人都在岗值班,快过年时,我感觉大家都比较辛苦,对大家说家里确实有事的和对班协商下确保至少有一个人在岗,护工也必须在。2021年2月15日20时至16日8时,应当我和方某看护,15日下午我给方某打电话让他在家休息,我自己去接班,我是19时56分接的班,我与李承中交谈过,他说配合我们的工作,不会为难我们,我家里确实当天有客,我当时也过于自信了,就安排护工把铁门锁好,20时10分我离开病房,当天夜晚我在家休息。2月16日7时43分,护工给我打电话说李承中趁她打饭的时候跑了,我立即给卓某队长打电话报告,后赶到医院调取监控,并把几个辅警叫过来找人,视频显示7时29分左右李承中离开病房进入斜对面楼梯道的,我们到处找,后警犬在医院后面工地上找到李承中,已经死亡了。领导安排我负责整体看护工作,同时还参与具体看护工作,我还不时到病房查看他们的看护情况,我们也跟几名辅警强调过看护纪律,尤其不能让人跑了。我愿意认罪认罚,愿意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6、“2021.1.13”案件嫌疑人监视护理表、会议记录在卷。
7、罗山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鉴定书、照片在卷,证明李承中符合高坠死亡。
8、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呈请立案报告书、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监视居住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照片、李承中住院病例、出院记录在卷,证明李承中涉嫌故意杀人案件立案、李承中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及住院情况。
9、李承中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一案的卷宗材料在卷。
10、被告人黄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基本情况说明、河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任免审批表、罗山县委组织部文件、无犯罪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证明(主动到案)在卷。
11、收条、谅解书、罗山县公安局情况说明在卷,证明案发后,罗山县公安局支付李承中死亡丧葬费等费用共计八万元,李承中的亲属对被告人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12、罗山县公安局2021年8月25日出具的情况说明及丁玉霞的住院病例等材料在卷,证明犯罪嫌疑人李承中涉嫌故意杀人案件中的被害人丁玉霞目前出院后在家修养,伤情及情绪稳定。
13、罗山县司法局宝城司法所出具了对黄某的社会调查报告在卷。
14、立案决定书、交办案件决定书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擅离职守,致使犯罪嫌疑人李承中自杀身亡,黄某的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黄某及其辩护人均提出黄某的犯罪情节较轻,应对黄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解、辩护意见。经查,犯罪嫌疑人李承中因故意杀人罪被立案侦查,其作案后自杀未遂,后在住院治疗期间跳楼身亡;案发后,黄某主动到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罗山县公安局已赔偿李承中亲属一定的经济损失,李承中的亲属对黄某的行为表示谅解。综上,黄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依法可以免除处罚。对黄某及其辩护人的辩解、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祖华
审判员 蔡 韧
审判员 陈玛玲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邢海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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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一讲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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