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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陟县法院网上庭审 焦作市首例“洗钱”犯罪案件

* 来源: 武陟县人民法院 * 作者: * 发表时间: 2022/11/07 11:58:14 * 浏览: 70

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至2019年3月,时任武陟某数字影院、武陟某数字电影放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申某某(已判刑)将本公司办理并充值的6张中国石化加油卡交给其亲属被告人赵某使用。被告人赵某受申某某指使使用加油卡为自己的大车加油之后将等额现金交给申某某,帮助申某某将加油卡内的资金变现,套取公司公款。被告人赵某共帮助申某某变现45343.56元。

武陟县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是他人贪污犯罪所得,仍协助将财物转换为现金,其行为构成洗钱罪。鉴于被告人赵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

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损害了金融机构的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安全稳定,更助长了涉黑恶、毒品、贪污贿赂、金融诈骗等严重犯罪,对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构成严重威胁。下一步工作中,武陟县法院将立足审判职能,不断加强与金融、检察、公安等部门的密切协调配合,形成打击洗钱犯罪的合力,有效遏制犯罪发生,深入持久推进反洗钱工作,为护航辖区金融安全和经济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洗钱罪是指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而实施的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或者通过转账以及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等行为。

<p font-size:medium;white-space:normal;"="" style="color: rgb(79, 79, 79); font-family: Microsoft YaHei, Arial, ����; white-spac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text-indent: 2em;">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对来源不明或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的资金要保持头脑清醒,勿生贪念,严守法律法规,自觉抵制违法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