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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说法|得物私自删除用户投诉视频?得物最新回应「没有权限和能力」-律师服务站

* 来源: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 作者: * 发表时间: 2022/11/21 15:16:28 * 浏览: 33


11月12日,有网友曝光一段视频,称得物调用自己的手机权限,删除了其录下的关于收到货物有问题的视频证据。

对此,得物做出回应:没有权限和能力,正与手机厂商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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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得物回应:没有权限和能力

得物发长文回应称:得物完全没有任何动力去做删除用户相册等不合规的行为;同时,对于用户的海量视频内容,得物没有相应技术能力进行批量识别,甚至定向删除。

11月13日晚,得物官方就此事再次发文称:删除的是临时缓存文件是为了避免占用用户手机空间,为了帮助用户理解,得物做了进一步详细说明,并配了示意图。用户对于此回应纷纷表示:“即便占用内存,删不删也要手机主人决定,而不是由软件进行决定删除与否;评价也是个人隐私的一部分,那是不是我的评价,后台都能看到呢?有些评价还有照片,真是细思极恐。”

02

 私自删除数据,侵犯隐私

得物的做法,未曾告知用户,即自行处置“垃圾文件”,如果真是“垃圾文件”,那可能不会造成太大影响;但如果是用户的重要文件,只是暂时或无意放在手机缓存中,就可能永久性丢失,给用户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

隐私权不仅仅包括电话、短信的骚扰,偷拍等等,也包括私自处理他人私密信息,对于app这种超过必要限度的权限,很可能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私自删除用户数据,是严重侵犯用户隐私的行为。《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3条侵犯隐私权的表现形式,并要求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民法典》 第1034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个人信息保护法》中明确规定“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个人信息处理规则,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处理个人信息应当具有明确、合理的目的,并应当与处理目的直接相关,采取对个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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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写在最后

如今移动APP数量呈爆发式增长,安全问题也日益频发,我们要注意以下几点,提高警惕,确保APP使用安全:1、在官网或者指定应用商店下载APP;2、在安装或首次使用APP时,尽可能简单阅读下隐私政策或用户协议,再决定是否使用APP,发现疑惑的可向APP公布的个人信息保护投诉、举报渠道反馈意见;3、如果发现隐私条款中存在免除自身责任、加重用户责任、强制要求用户无限期授权等不合理条款,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4、忽略广告弹窗或不明二维码。声明:本文章及图片来源于网络公开渠道,不能识别其来源,无法核实和联系原作者,如有版权争议,请联系工作人员。

来源:懂法星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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