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河南| 同居多年未领证,老伴去世后,可以要求继子女为其养老吗?-河南省服务站
同居多年未领证,
老伴去世后,
可以要求继子女为其养老吗?
案例回顾
近日,上海崇明,向化司法所接到一名中年妇女的电话,向其咨询是否应该为后妈养老问题。在她的叙述中,我们了解到该女子的母亲在其18岁时去世,当时最小的弟弟年仅10岁。不久后,父亲“再娶”。“后妈”是离异,有一个儿子,但判给了前夫,前夫那边不准她看孩子,因此,后妈与亲生儿子之间便再无来往。20多年来,“后妈”和父亲并未再生孩子,共同照顾他们姐弟三人,直至成家立业。去年,父亲突发疾病去世,“后妈”身体也不好,眼看到了需要人照料的时候。姐弟三人就商量这给其养老的问题。但弟弟却有想法,认为“后妈”虽与父亲共同生活了20多年但并未领结婚证,所以,她的养老问题应该由其亲生儿子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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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崇明向化镇调解员表示,这个家庭里的父亲和“后妈”共同生活20多年但未领取结婚证,这种情况下“后妈”与三个子女是不成立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虽然法律上姐弟三人没有赡养“后妈”的义务,但法律是最低道德,因此希望当事子女能够回报“后妈”的养育之恩,让老人安度晚年。
正如该女子提出的问题:
“后妈”在我家呆了20年,我应该给她养老吗?
生前父亲与“后妈”并没有领取结婚证,父亲去世后还要赡养“后妈”吗?
如果不赡养需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吗?
网友们对此议论纷纷,其实,这些问题对于大多数重组家庭来讲都是不可避免的。
我们都说,法律是道德的最低底线。生活中,像这类既涉及法律又事关道德的事例,如果上诉的话,法院在判决会综合考虑法律和道德,做出合乎法理的判决吗?
首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形成照顾、抚养、教育等,继子女应赡养继父母。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其次,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虽然是以生父母与继父母之间的婚姻关系为前提,但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后,它是一种独立的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在一定的条件下解除,但不能认为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之间的婚姻关系一旦解除,继子女与继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也自然终止。
这也就是说,如果继父母对继子女尽到抚养义务的,即使生父与继母、生母与继父解除婚姻关系,在通常情况下,受继父母抚育成人并独立生活的继子女,应当承担赡养继父母的义务。
但案例中的“后妈”被继子女们拒绝赡养,继子女们违法了吗?
事实上,我国自1994年就取消了事实婚姻这一说法,本案中的“后妈”,虽与老伴共同生活了20多年,但并未领证,二人就不算是夫妻。这也就是说,本案中的“后妈”与姐弟三人并没有形成法律意义上的继父母子女关系。
从法律上来看,继子女们也就没有赡养她的义务。
有句话说得好,相信人性,不如相信法律,但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
作为”后妈“加入一个新家庭,20多年竟不领结婚证,这就是对自己权利的漠视。不懂得运用法律去保障自己的权益,遇到这种事情,也就只能有苦往自己肚子里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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