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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说法|河南女员工拒绝加班被开除,网络维权反被公司告侵权赔偿15000元-律师服务站

* 来源: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 作者: * 发表时间: 2022/10/13 10:33:13 * 浏览: 27


在互联网时代,年轻人懂得用互联网来曝光、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河南一女孩小张网络维权后却被判侵权,还要赔偿15000元。

钱没要到还要倒贴,哪有这样的道理?

01

 拒绝加班被开除,维权却被判侵权

某公司负责人赵某要求员工小张加班遭拒,赵某以此为由将其开除,小张心有不甘申请劳动仲裁,公司不服仲裁结果诉至法院,法院依法判决赵某个人支付小张工资和非法辞退赔偿金,但赵某迟迟不履行赔偿义务。

小张一气之下,将自己被违法开除的事实经过发到网上,赵某不管白天晚上,都能接到陌生的辱骂骚扰电话,遂将小张及某传媒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停止侵害原告赵某名誉权的行为,并要求被告小张发布道歉声明,并立即删除相关侵权视频。赔偿原告赵某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15000元。

02

 受害者变侵权者,维权手段没选好

该事件中,小张的维权方式是错误的。

小张在与赵某发生劳动纠纷后,其依法申请了劳动仲裁维权,并获得了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其诉请的裁决,即裁决赵某支付其工资和非法辞退的赔偿金,使用的维权手段正当、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辞退员工的规定如下: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后面使用的维权手段却不合法,制作有贬低雇主人格的内容视频,而且还是配上赵某姓名、照片、公司名称,制成视频发到某知名网站,引发300多万人次浏览,导致赵某遭受网暴和骚扰,已构成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正确的维权方式应该是:

当劳动者获得胜诉裁决书后,在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而对方仍不履行裁决内容时,可以向当地的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让法院去直接查封、划扣雇主名下的财产,实现劳动者拿到相应工资和赔偿金的目的,这也是法律鼓励和支持的维权手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权利被侵犯,想要网络曝光要注意两点:

1、对于事实的描述要客观,否则可能会构成诽谤。

2、不要加入对方的个人信息以及侮辱性词语,否则会被对方以侵犯名誉权起诉,不仅要应对诉讼,还要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所以,权利受侵害时应当依法维权,莫让“受害者”变成“施害者”。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反映问题发表言论要实事求是,煽动舆论形成网暴要负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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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懂法星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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