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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说法|邻居冒充房主出租新房,半年获利10688元!-律师服务站

* 来源: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 作者: * 发表时间: 2022/09/30 17:12:48 * 浏览: 35


家住苏州的潘氏夫妇来到临安青山湖科技城,计划将自己之前购置的商品房出售。

可没曾想到,毛坯新房外挂着空调外机,里面竟还住着人?

(图源来自网络)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01

 新房被隔成4间,住着8个人

经过调查得知,有一个叫潘某的人,冒充两人亲戚,把房子租给了二房东王某某,租期6年。而租客王某某又花了8万块钱,把房子装修、隔离成小间,出租给他人。

(图源来自网络)

潘某是夫妇两人认识的一个中介,这套房子便是潘某给他们介绍的。因为潘某平日里开销大,经常入不敷出,而潘氏夫妇又常住在苏州,就对这套闲置空房打起了主意。

在得知夫妇有意将房子出售后,套取夫妇俩的身份信息和房产信息,同时伪造了一份《委托书》,对外声称其是潘氏夫妇的亲戚,受他们委托将房子对外出租。

那么,潘某违反了哪些法律?

02

 潘某涉嫌诈骗罪

潘某未经夫妇两人同意,冒充夫妇两人亲戚,将他们的房子出租,属于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只要数额达到较大,就构成诈骗罪。

本案中,潘某将房子出租后,一共获得半年房租、押金、中介费等共计10688元。

(图源来自网络)

也就是说,潘某的行为已经在刑法的射程范围内,应当以诈骗罪追诉,从法律上讲,他将面临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法条解析《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司法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分别对应3年以下,3-10年有期徒刑。

那么,除了潘某外,二房东王某某是否违反法律呢?

03

 王某某的行为是否违反法律?

二房东王某某被潘某欺诈,没有异议,但王某某的行为同样属于无权占有,他将房子出租获得的收益,应该怎么处理?

法律上的无权占有分两种:

1、善意的无权占有。即不知道这房子是别人的,误认为自己可以合法占有房子。

2、恶意的无权占有。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这房子是他人的,却仍然将其占为己有。

善意的无权占有人和恶意的无权占有人,区别是,善意的无权占有人造成损害的,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但善意占有人不能获得处分房屋的利益。而恶意占有人应当赔偿物权人相应的损失。

法条解析《民法典》第四百五十九条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一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

综上所述,王某某作为善意占有人,虽然不用承担损坏(装修)房屋的责任,但也不能获得将房屋出租给他人的利益。声明:本文章及图片来源于网络公开渠道,不能识别其来源,无法核实和联系原作者,如有版权争议,请联系工作人员。

来源:懂法星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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