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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两卡”会犯罪 莫成电诈“工具人”

* 来源: 濮阳县人民法院 * 作者: * 发表时间: 2022/09/20 9:22:16 * 浏览: 24

 随着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电信诈骗案件呈现多发趋势,手机卡、银行卡大量非法开办、随意买卖,成为电诈犯罪分子的重要作案工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2015年1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一个罪名,该罪名惩处的是为网络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行为。

    案例一:买卖手机卡,被判“帮信罪”

    自2019年3月份至2020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在明知他人可能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自己实名办理并收购本村孙某等多人手机卡,累计100余张,销售给三门峡灵宝市的付某,获取非法利益5700余元。其中已销售的户主为孙某的手机卡,2019年12月26日被用于诈骗安徽六安的被害人现金6200元。最终,张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违法所得5700元,依法予以追缴。

    案例二:出售银行卡,被判“帮信罪”

    2021年4月,被告人王某在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情况下,仍出售本人及其妻子名下各两张银行卡,获利2000元。经查,该4张银行卡涉案入账流水共计5824944.49元,其中涉及诈骗数额共计36581元。今年四月,王某因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濮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所退违法所得2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提醒:2022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获得通过,明确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全面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电信运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等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办卡或者开户。提供“两卡”看似不是直接的电信网络诈骗行为,但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诈骗行为,而提供帮助支付结算,情节严重的,会依法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还有可能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甚至构成诈骗罪的共犯。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尤其是广大青年学生要坚决做到拒绝出租、出借“两卡”,要妥善保管好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微信、支付宝账户等,莫为“蝇头小利”或者所谓的“闺蜜情谊、哥们义气”而触犯法律的高压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