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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林业局申请强制执行李某锋案

* 来源: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作者: * 发表时间: 2022/09/07 8:51:47 * 浏览: 55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至2021年7月,李某锋在栾川县合峪镇杨山村女寨怀组大石板沟开办萤石矿及修路、排渣占用林地,未经林业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林地用途1122平方米,栾川县林业局对李某锋作出栾林罚决字[2021]第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李某锋在六个月内恢复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1元的罚款,共计23562元。李某锋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内容。2022年5月16日,栾川县林业局向栾川县人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

栾川县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栾川县林业局依法申请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但恢复原状对具体覆土厚度为多少、种植密度为多少具有一定专业性,且《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具体如何恢复原状并未载明,根据案情酌情确定由申请人自行组织执行。作出行政裁定:一、对栾川县林业局作出的栾林罚决字[2021]第05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二、李某锋自本裁定生效之日在擅自改变1122平方米用途林地内,清理渣石,覆土50公分,栽植树木,恢复植被(具体以栾川县林业局据相关规范要求和验收通过为准);三、李某锋自本裁定生效之日起缴纳罚款23562元,并从2021年11月9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部分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3562元。四、本裁定书第二项内容由栾川县林业局负责组织执行。

典型意义

矿产资源作为重要的经济资源,开采利用应当合法合规,尤其是应当避免生产经营中违法破坏森林资源。涉案矿藏位于伏牛山腹地的栾川县,该县森林资源丰富,有“中原肺叶”之称,被告李某锋在开矿修路过程中,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对森林资源造成破坏,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人民法院在肯定处罚决定合法性的同时,注重处罚的可执行性,从处罚内容的明确性、专业性角度出发,进一步明确“恢复原状”内容,准予强制执行行政处罚决定,并由林业部门负责组织执行。该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有力支持,促进了行政机关履行环保监督管理职责的自觉主动性,有利于被破坏的森林资源尽快得到有效修复,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