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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河南| #网店月售鳄雀鳝2000余单#放生就是造孽:随意放生外来生物需担何种责任?-河南省服务站

* 来源: 法治河南 * 作者: 王朝瑾 * 发表时间: 2022/09/05 8:47:53 * 浏览: 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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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南省汝州市中央公园的云禅湖被抽干了。工人们从7月26日开始使用水泵等设施进行抽水,连续一个月时间共抽了20万到30万立方的湖水。然而,如此大费周章地抽干一条湖竟为了一条鱼---鳄雀鳝。

鳄雀鳝,北美洲南部特产淡水巨型食肉鱼,上下两排布满了锋利的牙齿,以捕食水域中的鱼为生,被称为“淡水杀手”,名列在“世界十大淡水肉食鱼”榜上。在我国,目前并没有鳄雀鳝的天敌。

然而,作为高危外来生物的鳄雀鳝却在网上公然出售!              

看到这些新闻,有人提议国家应该从源头上严格把控外来物种买卖,加强立法,亡羊补牢终究不是好办法!

其实,对外来物种入侵的管理防控,我国法律已经做出明确规定。

2022年4月22日,农业农村部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同意的《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于2022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外来入侵物种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自然资源(海洋)、生态环境、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加强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宣传教育与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外来入侵物种防控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与外来入侵物种防控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

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没收引进的外来物种,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擅自释放或者丢弃外来物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捕回、找回释放或者丢弃的外来物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四条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通过运输、邮寄、携带危险生物因子入境或者以其他方式危害我国生物安全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可以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鳄雀鳝与福寿螺、红火蚁、非洲大蜗牛等类似,符合入侵物种的基本特征。但也有专家指出,鳄雀鳝属于热带鱼类,在自然水体、尤其是冬季寒冷的中国北方自然水体中,很难过冬,因此其是否足以引发生物入侵风险还有待观察。

但鳄雀鳝到底能不能被买卖?专家表示,我国多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随意放生鳄雀鳝是违法行为,但目前法律没有明确禁止售卖鳄雀鳝。

鳄雀鳝虽有售,但不可随意放生!

放生就是造孽。一旦放生,大型肉食鱼鳄雀鳝势必会威胁我国本土鱼的生存,给我国渔业造成巨大的损失。

切记,我国法律已明确规定,放生危险的外来物种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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