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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说法|以案释法:可以起诉和自己重名的人改名吗?

* 来源: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 作者: * 发表时间: 2022/08/15 10:21:53 * 浏览: 19


可以起诉与你重名的人改名吗?

法言俗语

姓名权人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用以区分你、我、他,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履行义务、承担责任。使用权是专属于姓名权人的权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干涉或者强迫权利人使用或者不使用某个名字。哪怕在重名的情况下,也不得强迫别人改名。

据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利用“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对全国共计31个城市大约两亿多公民的调查中得出,全国重名现象最严重的名字为张伟,其中,北京共有张伟5013人,全国2亿人中共有59275个张伟,这些张伟在同一个城市中生活,碰面的几率很高,无论是办理手续,还是交流和称呼,对于他们而言,都是非常不便的,甚至严重的还会带来许多危害,造成许多负面的影响。

以案释法

赵某(甲)、赵某(乙)二人重名,祖籍均为河南省长垣县某村,系未出五服的堂兄弟。赵某(甲)于1944年3月1日出生原籍,1955年转学到开封并将户口迁到开封随其父亲生活,初中毕业后到某县的一个工厂上班直至退休。他的子女和侄子、侄女均没有在原籍生活。赵某(乙)于1963年10月24日出生郑州,跟随其在郑州工作的父母生活,七岁时随其母亲返回原籍生活,1980年又回到郑州上班至今。赵某(甲)于2000年左右回原籍上坟时得知二人重名,便找到赵某(乙)的父母要求赵某(乙)改名,后于2005年前后找到赵某(乙)要求改名未果,遂诉至法院。法庭上,赵某(乙)辩称,起名的时候不知道重名,并且重名没有给赵某(甲)的生活造成实际的影响,双方使用这个名字已经很多年,其也并无过错。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姓名权是指法律、法规认可、保护的公民为与他人相区别和享有利益而决定、使用、改变其姓名并要求他人不得干涉、盗用、假冒其姓名的一种人格权。本案赵某(甲)出生在原籍,但其在十一岁时已经将户口迁至开封市生活,且参加工作直至退休一直在鲁山县。赵某(乙)出生在郑州,从小就叫该名字,因此不存在盗用、假冒姓名的行为。另外虽然赵某(乙)在赵某(甲)离开原籍25年之后曾经回到原籍生活十年,但赵某(乙)于1980年已经回到郑州上班至今。二人虽然系未出五服的堂兄弟,但双方的生活地点从来没有交集,也没有互相影响。且赵某(乙)参加工作多年,户籍和档案资料的名字均为赵某(乙),如若改名将对其生活造成不利影响。因此赵某(甲)要求赵某(乙)改名、向赵某(甲)赔礼道歉并承担其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的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遂判决驳回了赵某(甲)的诉讼请求。

赵某(甲)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甲)与赵某(乙)在纠纷发生前生活地点从来没有交集,也没有互相影响,不存在恶意重名,赵某(乙)也没有侵犯赵某(甲)的合法权益,赵某(甲)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实体处理适当,维持了一审判决。(赵某(甲)诉赵某(乙)姓名权纠纷,详见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民终939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重名确实带来了诸多不便,但姓名虽然一样,指向的权利人却都是独一无二的人,谁也无法将谁代替。而且随着社会管理水平的发展进步,区别你、我、他的方式,不仅仅只是姓名一种,身份证号码、指纹、DNA、人脸识别等都可以从茫茫人海中找到你。自1999年开始使用公民身份证号码,即第二代身份证,身份证号码共18位,由17位本体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其中前6位是地址码,表示登记户口时所在地的行政区划代码;第7位到第14位是出生年月日;第15位到第17位是顺序码,表示在同一地址码所标识的区域范围内,对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人编订的顺序号,顺序码的奇数分配给男性,偶数分配给女性,即第17位奇数表示男性,偶数表示女性;第18位是校验码。如此复杂、精确的编码规则下,重名又重号的概率就太低了。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一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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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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