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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说法|伙同儿子通过虚高价格买卖酒水收钱180万...被判15年-律师服务站

* 来源: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 作者: * 发表时间: 2022/08/12 16:19:20 * 浏览: 310


2016年,许佩华利用其担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职务便利,为揭阳市顺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民事案件诉讼方面提供帮助,伙同孙嘉以“虚高价格买卖酒水”的方式收受该公司**郑建明给予的钱款95.76万元。2014年至2015年,许佩华利用其担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职务便利,为广东东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在民事案件执行方面提供帮助,伙同孙嘉以“虚高价格买卖酒水”的方式收受该公司**陈在演给予的钱款47.4084万元。2013年至2014年,许佩华利用其担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职务便利,**学院**廖立国在行政案件诉讼方面提供帮助,伙同孙嘉以“虚高价格买卖酒水”的方式收受廖立国给予的钱款36.2905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起 诉 书

防检刑诉〔2018〕130号被告人许佩华,女,195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4011956********,汉族,博士研究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许佩华涉嫌受贿罪,于2017年12月21日移送审查起诉,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于2018年7月9日由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3年至2016年,被告人许佩华利用其担任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公安分局**、市委政法委**、市卫生系统党工委书记、市直机关工委书记、市委副秘书长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珠海方华医院有限责任公司、珠海市南洋海景酒店有限公司、珠海市拱北拱林发展有限公司、赵一中、王彬、彭小武等企业和个人在企业发展、项目开发、涉及行政处罚和民事纠纷的司法活动等事项上提供便利和谋求利益,本人直接或通过其儿子孙嘉(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上述企业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176.35653万元(以下未注明币种均为人民币)。具体事实如下:

1.1998年至2016年,许佩华利用其先后担任珠海市委政法委**、珠海市委副秘书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赵一中经营**店、夜总会及房地产开发等事项提供帮助和支持,本人多次单独收受赵一中给予的钱款共计1344.64万元、港币100万元(折合105.3万元),伙同孙嘉多次收受赵一中给予的钱款共计368万元。

2.1993年至2014年,许佩华利用其先后担任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公安分局**、珠海市委政法委**、珠海市直机关工委书记、珠海市委副秘书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王彬本人及其朋友逃避因赌博、诈骗等违法活动被公安机关处罚、以及相关公司在诉讼活动中提供帮助和谋求利益,本人多次单独收受王彬给予的钱款共计280万元、港币5万元(折合4.0535万元),伙同孙嘉多次收受王彬给予的钱款共计202万元、港币50万元(折合42.5465万元)。

3.1997年至2016年,许佩华利用其先后担任珠海市委政法委**、珠海市委副秘书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彭小武在逃避公安机关处罚、内部认购房产、民事案件诉讼等方面提供帮助,伙同孙嘉收受彭小武给予的钱款20万元、港币60万元(折合47.145万元),以减免债务的方式收受彭小武给予的钱款40万元。

4.2003年至2008年,许佩华利用其担任珠海市卫生系统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珠海方华医院改制提供帮助,本人多次单独收受该医院法定代表人方某乙给予的钱款港币6万元(折合5.97585万元),伙同孙嘉以“干股折现”的方式收受方某乙给予的钱款50万元。

5.2006年至2014年,许佩华利用其先后担任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公安分局**、珠海市政法委**、珠海市卫生系统党工委书记、珠海市直机关工委书记、珠海市委副秘书长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等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珠海市南洋海景酒店有限公司在经营**店、休闲会所等方面提供帮助,伙同孙嘉多次以“承包费”、“分红”的名义收受该公司股东陈秀平给予的钱款共计559.2万元。

6.1996年至2012年,许佩华利用其担任珠海市委政法委**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珠海市拱北拱林发展有限公司在承租珠海市拱北派出所原办公大楼以及经营昌安**店等方面提供帮助,本人多次单独收受该公司**人员林文宣以“分红”的名义给予的钱款共计220万元,伙同孙嘉多次以“长期挂名昌安集团(香港)国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员领取薪酬”、“干股折现”的形式收受林文宣给予的钱款共计191.97008万元。

7.2002年至2017年,许佩华利用其担任珠海市卫生系统党工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条件,为珠海市葆力医院后勤服务有限公司承接珠海市卫生系统医疗的后勤业务提供帮助,本人单独收受该公司给予的“加油卡”,该公司先后为“加油卡”充值合计3.6万元,伙同孙嘉多次以“减免租金”、“免费提供服务人员”、“代付装修费”等方式收受该公司股东黄水清名下公司(珠海市葆力明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葆力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珠海市葆华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洪韶贸易有限公司)给予的钱款共计190.684万元。

8.2006年左右,许佩华利用其担任珠海市委副秘书长的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苏国强在买地建厂、发展企业等方面提供帮助,通过孙嘉与苏国强签订三份虚假的合作协议书,以合作项目“干股折现”的方式收受苏国强给予的钱款100万元。

9.1996年至2016年,许佩华利用其担任珠海市委政法委**、珠海市委副秘书长、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等职务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珠海市汇佳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承揽华发集团绿化工程和为该公司**杨希潮协调执行案件提供帮助,本人单独收受杨希潮给予的钱款4万元、港币40万元(折合34.775万元),伙同孙嘉以“干股折现”和“虚高价格买卖酒水”的方式收受杨希潮给予的钱款共计141.4027万元。

10.2015年至2016年,许佩华利用其担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职务便利,为深圳市宏迅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在民事案件执行方面提供帮助,伙同孙嘉收受该公司出资人陈耿森给予的钱款港币50万元(折合41.605万元)。

11.2016年,许佩华利用其担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职务便利,为揭阳市顺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民事案件诉讼方面提供帮助,伙同孙嘉以“虚高价格买卖酒水”的方式收受该公司**郑建明给予的钱款95.76万元。

12.2014年至2015年,许佩华利用其担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职务便利,为广东东华影视传媒有限公司在民事案件执行方面提供帮助,伙同孙嘉以“虚高价格买卖酒水”的方式收受该公司**陈在演给予的钱款47.4084万元。

13.2013年至2014年,许佩华利用其担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的职务便利,**学院**廖立国在行政案件诉讼方面提供帮助,伙同孙嘉以“虚高价格买卖酒水”的方式收受廖立国给予的钱款36.2905万元。

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许佩华主动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案发后,许佩华退出赃款20万元,孙嘉退出赃款20万元,办案机关查封许佩华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华府街7号301房房产一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及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许佩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孙嘉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176.35653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许佩华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梁恪嘉检 察 员:  韦凤珍2018年8月9日

厅官受贿四千余万获刑15年

公开资料显示,许佩华,女,1956年12月出生,曾任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公安分局副局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卫生系统党工委书记、市直机关工委书记、市委副秘书长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等职,2017年3月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审查。

2017年8月,许佩华被开除党籍。广东省纪委在通报中指出,许佩华违反政治纪律,对抗组织审查;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旅游活动安排,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涉嫌受贿犯罪。

2018年9月,高检网发布消息称,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原党组成员、执行局原局长许佩华(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年10月,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许佩华受贿一案。

据中新网报道,检察机关指控,1993年至2016年,被告人许佩华利用其担任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公安分局副局长、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卫生系统党工委书记、市直机关工委书记、市委副秘书长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珠海市某医院有限公司、珠海市某酒店有限公司、珠海市某发展有限公司、赵某、王某、彭某等企业和个人,在企业发展、项目开发、涉及行政处罚和民事纠纷的司法活动等事项上提供便利和谋求利益,本人直接或通过其儿子孙某(另案处理)非法收受上述企业及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4176万余元。2017年6月23日,被告人许佩华主动到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投案。

2020年,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两份相关执行裁定书披露了许佩华的获刑情况。根据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06刑初80号刑事判决,许佩华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500万元;退出的赃款720万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未退出的赃款3416.95683万元继续追缴,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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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语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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