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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借条,就能要回钱吗?

* 来源: 豫法阳光 * 作者: * 发表时间: 2022/08/02 8:41:55 * 浏览: 38

借条是证明债务关系的书面凭证

一般由债务人书写并签章

表明债务人已欠债权人

借条注明金额的债务

那么,有借条

法院就会支持还款吗?
基本案情
许某彬、李某兵、李某平于2018年3月签订《合作协议》,许某彬负责生产事项及货物保管,李某兵负责提供生产计划,李某平负责销售;许某彬、李某兵提供资金,许某彬、李某兵各占股份42.5%(共投资25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均未按协议约定的投资款进行出资。合作协议签订的同日,李某兵向许某彬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现金12.5万元、借款人李某兵。2021年6月,许某彬持该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兵偿还借款12.5万元。李某兵收到起诉状后辩称,没有收到案涉款项,借条形成的实际情况是双方合伙作调料生意,双方各出资12.5万元,但被告无法提供出资款,原告称可以帮其垫付出资,于是让被告出具了案涉借据,但原告始终未履行垫付承诺,被告也多次向原告索要案涉借据,原告均称该借据已经撕毁。


法院判决

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原告主张与被告之间存在有效的借款,应就双方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以及案涉借款已经实际交付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被告李某兵对案涉借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案涉款项未实际交付和发生,并提供案涉借据产生同日的《合作协议》,且协议金额与借据金额吻合,双方亦认可协议约定的出资款均未实际履行。综合以上情形,原告主张的双方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处于真伪不明情形,其仍应就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未能进一步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原告仅依据借条请求还款,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许某彬不服一审判决 ,提出上诉。安阳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十五条第二款:“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之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还款的,应举证证明借贷事实真实发生且合法,不能举证证明借贷事实发生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诉讼请求不会获得法院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