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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说法|支持!父亲得知女儿被猥亵后将施害人打成二级轻伤,检察院:综合考虑,不起诉!

* 来源: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 作者: * 发表时间: 2022/07/11 10:33:39 * 浏览: 39


白水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白水检刑不诉〔2022〕2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71986********,**,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白水县**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农民。2021年9月8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白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2年3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案由白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1年6月12日早1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甲因张某乙将其女儿张某丙猥亵,张某甲得知后,赶到张某乙家将张某乙用脚蹬倒在地,用拳头向张某乙头上捶打了两三下,并用瓷碗砸向张某乙的头部。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陕美法司【2021】临鉴字第1517号)被鉴定人张某乙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张某乙的陈述,证人赵某某、张某丁、张某戊、张某己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及相关书证。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甲殴打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张某乙轻伤二级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其自愿认罪认罚,被害人张某乙有严重过错,综合考虑其殴打他人的前因后果、危害程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白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2022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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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实务读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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