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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河南|孙海洋质疑人贩子量刑太轻:现行刑法关于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规定是否出现了无法弥补的漏洞?-河南省服务站

* 来源: 法治河南 * 作者: 王朝瑾 * 发表时间: 2022/06/23 8:34:50 * 浏览: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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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唐山打人事件在网上闹得沸沸扬扬时,【#拐骗孙卓嫌疑人被建议量刑5年# 孙海洋:将索赔500万元】这样一则新闻也实时地登上了微博热搜。

#孙海洋质疑人贩子量刑太轻#6月14日,电影《亲爱的》原型之一孙海洋在网上晒出一份检方的量刑建议书,孙卓被拐案的嫌疑人吴某龙被建议判处5年有期徒刑,引发网友关注。15日,孙海洋告诉极目新闻,他咨询律师得知,检方也是依法建议量刑,因为警方没有查到吴某龙存在拐卖的罪行,只是确认了拐骗罪行,根据现有法律只能如此量刑。他认为对嫌疑人的量刑建议过轻,并准备对嫌疑人提起民事诉讼,索赔500万元。

电影《亲爱的》剧照

上述可以看出,由于本案司法机关未查证”人贩子“有牟利的事实,基于疑罪从无,无法定性拐卖儿童罪,只能将其定性拐骗儿童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翻看下方评论,巧合地发现对于这两件事网友们却作出一个相似的评论。

大概意思如下:在中国现行的法律制度下,坏人的犯罪成本底下,法律保护的到底是受害人还是罪犯?

根据法律,这个量刑建议看似很合理,但此结果却令孙海洋以及广大网友感到窝心与不甘。

对于此事,有些网友评论称,

虽然拐骗和拐卖是两个概念,但骗和卖,在法律上的说法是不一样的,但是对被拐家属造成的伤害是同等的,我们应该以结果来判刑,而不是以过程判,减轻判刑只会让人们对无拐这件事变得越发奢望。

基于罪行法定原则,现有的结果应该接受。但是,作为立法者应该反思,当这样的量刑结果被社会大众普遍诟病量刑畸轻的情况下,是不是应该适时调整。大力打击拐骗或者拐卖儿童的也是民之所向,法律从来都不该脱离民意,但也绝不该让民意越堤。

大学生掏个鸟蛋被判十年,拐个孩子让人骨肉分离十多年就判五年,这犯罪成本太低了,如果不提高犯罪成本,怎么维护社会和谐?

看到网友的这些评论,小编想起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罗翔近期发表的一篇论文---《论买卖人口犯罪的立法修正》。

在这篇论文中,他提到,刑法有关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规定存在着买卖人口刑罚失衡、人不如物的漏洞,不符合共同对向犯的基本理论,背离了民众朴素的法感情,对于人身权的保护并不充分。

法律不是嘲讽的对象,但不意味着不能被批评。他从历史的角度通过对买卖人口犯罪刑事立法的回顾与反思,指出我国现行刑法在沿袭了旧法漏洞的同时又出现了新的不足。

通读罗翔教授的整篇论文后,再结合当下现行法律对拐卖妇女儿童的处罚,对其论文中所提及的“人不如物”颇有感触。

在这篇论文中,罗翔教授还提及到关于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盗窃罪的死刑规定。此法修改的原因就是在提倡人高于物的理念——无论多么珍贵的财产,都不能和人的生命相比。

那么,关于人口买卖的立法是否也应遵循“人高于物”这一原则。

论文中,罗翔说“人不是商品,不能被买卖。买卖人口是对人的彻底物化,行为本身就从根本上亵渎了人性的尊严。”

刑法修订问题兹事体大,逻辑比民意舆论更为重要,虽然这并不代表民意舆论毫无意义。

那么,当人口买卖的刑法立法出现了无法弥补的漏洞、现行的刑法处罚力度不足以满足当下人们对于人口买卖的惩罚期望,是否应该顺应民意而对其做出修订呢?

我国现行刑法在保护妇女、儿童权利方面的进步有目共睹,但是任何法律一经制定,就已经滞后,当法律的漏洞无法通过解释学予以弥补,修改法律就是一个合理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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