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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冰毒”溶进矿泉水千里寄毒,“二进宫”1死缓1无期!

* 来源: 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作者: * 发表时间: 2022/06/22 9:24:04 * 浏览: 57

罗某、张某二人为发“毒”财,将冰毒溶到矿泉水里再通过快递寄走,本以为“神不知鬼不觉”,却不料取快递时就被当场抓获。二人也因此分别被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和无期徒刑!

    案情回顾:

    张某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出狱后不但不思悔改,反而寻思着“重操旧业”。2020年11月,张某驾车行驶2000多公里从河南许昌到达云南普洱,与曾经犯过盗窃罪的罗某取得联系,并商议购买冰毒事宜。按照二人事先约定,张某向罗某支付了3万元。后罗某将张某约至其经营的小卖部,在张某目睹下,把1000克冰毒溶解到事先准备的矿泉水中,又将之灌装到5瓶标有“云南山泉”字样的塑料瓶里。后罗某按张某提供的邮寄地址、收货人等信息,将含有毒品的5瓶液体和另外13瓶酒通过快递邮寄至河南许昌鄢陵。

    张某驾车返豫收取快递,取货时被鄢陵县公安局抓获,当场查获邮寄物品。在张某的配合下,罗某被抓获。查获物品经鉴定,从其中5个瓶子的液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溶液,共计重7056.7克。甲基苯丙胺因其原料外观为纯白结晶体,晶莹剔透,故被吸毒、贩毒者称为“冰”。由于它的毒性剧烈,被称之为“冰毒”。

    法院判决:

    许昌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张某二人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罗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再犯本罪,属累犯和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张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被告人罗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法院判决罗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二被告均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法官说法:

    近年来,物流行业的飞速发展导致毒品更易扩散、流通,毒品交易更为分散化、隐蔽化,加大了禁毒的难度。快递行业经营管理过程中,应严格落实寄件实名、验视安检等举措,防范违法犯罪行为。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即将到来,广大群众也应认识到毒品对健康和生命的危害作用,主动投身到禁毒行列中来,远离毒品,切莫以身试法。人民法院将继续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等各类涉毒违法犯罪行为,以法律利剑保护生命之树长青,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一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第二款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第三百五十六条 【毒品犯罪的再犯】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