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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说法|女子坐地铁遭偷拍,却被怼“这是看得起你”……没拍隐私部位就不算偷拍吗?-律师服务站

* 来源: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 作者: * 发表时间: 2022/06/22 8:55:59 * 浏览: 23


近日

广州地铁3号线车厢内

一女子遭陌生男子偷拍

女子地铁遭偷拍

要求删照片竟被路人怼

17日,事主李女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讲述了事情的经过:“当时我感觉坐在对面的偷拍男有点怪怪的,他的行为、眼神,还有拿手机的方式都不太正常。我说要把他手机里的照片删掉,然后他不承认,但是被我抓到了现行,他当场就悄悄把偷拍我的照片删掉了。”

△李女士发现自己被偷拍后,立即上前呵斥偷拍的男子,并要求删除自己的照片。李女士说,当时旁边有个路人说她无理取闹、强词夺理。“他还说偷拍我是看得起我,我要是去报警他就会帮人家作证是我的不对。这句话非常伤人,下一站我就下车了,赶紧去报警。警察通过地铁的人脸追踪系统识别出了这两个人,最后走的是调解纠纷,偷拍的人说他愿意道歉,但是骂我的那个路人就不愿意道歉。”

经记者向警方核实,警方表示当时接到李女士的报警,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进行了批评教育,照片也进行了删除处理。

事件发生后“未经对方同意拍摄是否违法”这一话题迅速登上了微博热搜榜首位

网友热议

李女士这次遇到的事情算是解决了,但是像在公交、地铁、人群较密集的商圈,类似的偷拍事件时有发生,由于拍摄地点发生在公共场合,许多被偷拍者也无法确定对方偷拍是否违法违规,时常陷入维权困境。

专家:

未经同意偷拍他人涉嫌违法

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朱巍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每一个公民都有人格的权利,人格权里面既包括隐私权,同时又包括肖像权等相关的权利。

朱巍认为,偷拍也是侵权的一种特殊的表现形式,对于女性来讲,在相对封闭的空间里,如果有陌生人进行偷拍,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构成性骚扰,这是《民法典》的新规定。所以,这种偷拍的行为,是典型的违反《民法典》规定的侵犯人格权的行为。

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岳屾山表示,在公共场合对陌生人进行拍摄,不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要未经过对方同意,都是违法行为。未经对方同意拍摄属违法行为,即使没有发布到网络,也已经侵犯了被拍摄者的生活安宁权以及隐私权,情节严重的涉嫌违法犯罪。

“如果所拍摄的内容涉及到了被拍人的隐私,比如之前在一些公共场所偷拍女性裙底等行为,就不仅是简单的民事侵权问题了,而是涉嫌违法甚至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像这种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可以处5日以下的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话可以处5至10日的拘留,并且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被偷拍

要敢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在公共场合发现自己被偷拍怎么办?

朱巍表示,发现被别人偷拍,每一个人都有拒绝的权利。“不知道偷拍者是用什么设备拍摄,拍摄到什么程度,如果发到网上,反倒对当事人的利害关系造成更严重影响。如果发现的话,我觉得要采取必要措施进行阻止,如果产生纠纷,要立即报警。”

岳屾山也建议,被偷拍不是小事,在保证自身安全的前提下要敢于维护自身权益。“这属于一种侵权行为,应要求偷拍者停止拍摄,并且删除相应的内容。如果情节更严重的话,可以对其进行起诉,主张民事方面的责任。如果拍摄行为影响到社会治理、社会秩序,公安部门可以对偷拍者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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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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