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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河南|没有愤怒就没有正义!唐山烧烤店打人者应以何种罪名判刑?该判几年?-河南省服务站

* 来源: 法治河南 * 作者: 王朝瑾 * 发表时间: 2022/06/17 14:17:00 * 浏览: 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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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愤怒就没有正义!

目前,唐山烧烤店打人案中以陈继志为首的九名涉案人员已全部被抓捕归案,现在打人者触犯哪些法律,会以何种罪名判刑、该判几年成为网友们更加关心的问题!


打人事件发生后,《中国妇女报》官方微博发声称,唐山烧烤店打人狂徒激起全网公愤,他们的恶行触碰法治社会底线,挑战保障妇女权益的国家意志,不严惩不足以平民愤,不严惩不足以抚伤痕,不严惩不足以护尊严,不严惩不足以儆效尤,不严惩不足以树法威

那么,就本案来看,打人者触犯了哪些法律?该以何种罪名判刑、又该被判几年呢?

罗翔在《论买卖人口犯罪的立法修正》中说,逻辑比民意舆论更为重要,虽然这并不代表民意舆论毫无意义。此案亦是如此,民意舆论虽不能替代法律审判,但也并不是毫无意义。小编不是专业律师,但也希望能尽自己的一份力量,提供一些思路供大家一起探讨。

但是,在这篇文章中,小编所提出的线索主要来源于网络及给予现有事实所做的推测,有些并未得到官方验证。所以,本文中小编对本案中打人者可能涉及的罪名都会以疑问方式提出,并不做判断。


1

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罪?


我国司法解释,寻衅滋事罪是指行为人实施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等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了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损害结果,从而构成的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烧烤店内,打人者对正在聚餐的女子无故进行性骚扰,被拒绝后公然掌掴该女子,并殴打女子同伴。其中一名男子抓住被害人的头发,将其从室内拖拽到室外,随后多人对其暴力殴打,用啤酒瓶、椅子袭击,并用脚多次踢被害人头部,对被害人身体造成伤害,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从视频显示的情况来看,以陈继志为首的九名打人团伙在公众场所对四名被害女子无故进行殴打,这种行为属于情节恶劣的寻衅滋事吗?

根据法律规定,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2

是否涉黑、涉恶?


根据网友发布的一篇《唐山打人案尽调报告》中显示,唐山打人案中以陈继志、 刘涛为首的涉案人员从2015年开始就一起团伙作案, 并且同案中的高杰、侯程亮、王磊等人也同样都有案底 。那么据此可否认定打人团伙属于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此外,据媒体报道,陈继志曾涉嫌参与暴力案件“刑拘在逃”,还曾涉及2017年的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2018年和2020年先后多次因借贷纠纷、不当得利、多次被法院列为失信执行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以上种种,是否可以推测这是一群以陈继志为首,长期在地方行动的黑社会性质团伙?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法律规定,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3

是否构成QJ罪?


“把那女的拉出去怼路边给xx了”

“想xx你,咋的,看看地方呗”

这些话是打人者陈继志在视频中说的原话,并且视频显示他确实对女孩进行了X骚扰。如果这些话被证实并加上他后面的举动,是否可以认定其涉嫌QJ罪呢?

陈继志骚扰女子时说的话是否可以认为他有QJ的犯罪意图,其后对女孩实施的一系列暴力行为是否可以认定为奸罪中的“强”,也就是暴力侵犯。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相关法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或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

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相关司法解释,故意杀人罪的行为内容未剥夺他人生命即杀人,其特点是直接或者间接作用于人的肌体,使人的生命非自然终结。剥脱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可以是作为,如刀砍、斧劈、拳击、枪杀等,但不管是什么杀人行为,都必须具有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性。

根据视频显示,打人团伙的手段十分残忍,性质极其恶劣。在被打女子失去反抗能力后,打人团伙仍多次对其围殴,并用啤酒瓶、椅子和脚多次袭击被害人头部、脸部、腹部等要害部位。

此外,还将失去反抗能力的女子拖行至黑暗并没有监控的小巷,对其继续进行一系列施暴行为。

以上种种行为,是否可以认定打人团伙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呢?

根据《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如果上面的罪行都被坐实,您觉得以陈继志为首的打人团伙该以何种罪名判刑,该判几年呢?


事件发生后,陈继志的家人们没有给公众一个合理的解释,也并未向受害人道歉,陈继志的哥哥反而在网上公开叫嚣如果50万不行他愿意花100万达成和解!!!

那么,在中国阻碍司法公正的究竟是强权的干预,金钱的左右,还是民众的声音呢?

罗翔曾说,对于民众,只要有合理的怀疑证据就可以发声而不属于谣言,对于官方,如果没有超出合理怀疑的证据,就不得随意辟谣。

打人事件已过去一周,四名受害女孩的消息一直被封锁,且女孩家属至今也未发声。关于女孩伤势如何、案发时的真实情况网上流出各种版本,其中一些完全超出正常人的心理承受范围。

在这里,希望唐山警方早日公布女孩的伤情鉴定结果,让“谣言”不再传播。

同时也希望法律对善良的人公平一点,严惩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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