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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河南|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事件:给谣言画上句号的,绝不是不了了之!-河南省服务站

* 来源: 法治河南 * 作者: 王朝瑾 * 发表时间: 2022/06/10 10:51:32 * 浏览: 47

哎,哪有什么法子想呢?想了又想,唯有一死了之罢。

哎,我一死何足惜,不过还是怕人言可畏,人言可畏罢了。

——《阮玲玉遗书》

古人说:“万事谁能知究竟,人生最怕是流言。”人言可畏,众口铄金。我们总以为清者自清,却忘了人言可畏!  

1935年,民国最红女明星阮玲玉不堪忍受舆论诽谤自杀,年仅25岁。

鲁迅有感而发写下杂文《论“人言可畏”》。文中这样写道:“‘人言可畏’是电影明星阮玲玉自杀之后,发见于她的遗书中的话……这句话,开初也曾惹起一点小风波的。”  

鲁迅在文章开头便提出阮玲玉遗书中的“人言可畏”及“惹起一点小风波”。随后通过层层分析,一面感慨阮玲玉和艾霞们悲凉的死,一面指出“人言”对阮玲玉之死应负的责任,言辞看似平静、和缓,而蕴含的同情和悲愤、感慨和遣责,却是可以体味得到的。

法国作家莫里哀在小说《伪君子》中曾说:“铜墙铁壁也阻止不了流言蜚语。”

从古至今,世间的流言蜚语从未停歇。口口相传的时代,“人言”亦足以杀死当红影星,更何况如今信息快速传播的网络时代,一段偷拍的视频、一张错位的照片、一张捏造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瞬间就能毁掉你原本平静的生活,让你经受“社会性死亡”。

北京一高校大四女生的照片被一个短视频账号移花接木,造谣她是“海王中的女霸王”,“恋爱一年花费男友20万,并在异地与上百位男生开房。”

微头条用户@身拥大海2网上散布万达集团董事长王健林去世的谣言。随后头条内容团队发现并下架了该不实信息。

绍兴某女子偷拍路人谎称是网聊6个月的网友,并在短视频平台发布,还编了一段“异性网友奔现”的戏码,并配文“聊了六个月的网友今天终于要间面了….这一刻他一直在找我。”的文案来博取关注。

一名叫“飞哥在东莞”的营销账号在平台发文称“73岁东莞清溪镇企业家豪娶29岁广西大美女”,还配发了“老夫少妻”的照片,不久,照片中的当事人辟谣,照片来源于她几年前跟外公拍的纪念照。

杭州谷女士在下楼取快递时,被便利店店主郎某偷拍了视频。郎某随后与朋友何某“开玩笑”,编造“少妇出轨快递小哥”聊天内容,发至微信群。随后,此事在网上持续发酵,不明真相的网友写下不堪入目的留言,谷某被邻居、朋友、同事议论纷纷,随后丢了工作、找新工作被拒、患上抑郁症……。

……

俗话说,造谣一张嘴,辟谣跑断腿。如果有一天,你不幸成为被造谣的主角,你会怎么做?

该类案件维权难主要有几方面原因:一是主体难以确定,有时难以明确侵害人,需要平台协助;二是相关事实证据不易固定,网络上的文字视频可能会被删除;三是由于参与人数众多,大家都有法不责众的错觉,认为事后难以追责。要强调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在网络上辱骂、诽谤他人与现实中一样,都要承担法律责任,都有可能构成犯罪,承担刑事责任。(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薛军评)

如何治理网络谣言和暴力,是信息时代面临的重要课题之一。业内人士认为,要加强必要的普法宣传活动,让普通公民能充分认识到网络谣言的危害,让身处网络空间的每一个人将“键”下守法当成一种习惯,保护自己和他人不受网络谣言和暴力的侵害。(新华网评)

现实中,只有很少的被造谣者会咨询律师,选择民事侵权的救济途径;但更多的是考虑到侵权行为不严重、维权成本过高,往往选择放弃司法救济。很多受害者甚至不知道法院可以受理刑事自诉案件,只能自认倒霉,让造谣者逍遥法外!

对于诽谤,鲁迅先生在《论“人言可畏”》中也只能无奈地写道,这哄动一时的事件,经过了一通空论,已经渐渐冷落了,只要《玲玉香消记》一停演,就如艾霞们自杀事件一样,完全烟消火灭。她们的死,不过像在无边的人海里添了几粒盐,虽然使扯淡的嘴巴们觉得有些味道,但不久也还是淡,淡,淡。

近日,中华人民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杭州女子谷某取快递被造谣自诉转公诉案”入选,出现在2月21日最高检以“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加强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上。

对于此案,检察机关认为,郎某、何某的行为不仅侵害被害人的人格权,而且经网络迅速传播,已经严重扰乱网络社会公共秩序。由于本案被侵害对象系随意选取,具有不特定性,任何人都可能成为被侵害对象,严重破坏了广大公众安全感。对此类案件,由自诉人收集证据并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难度很大,只有通过公诉程序追诉才能及时、有效收集、固定证据,依法惩罚犯罪、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近年来,最高检高频率发布指导性案例和典型案例,但以“网络时代人格权刑事保护”为主题发布指导性案例还是首次。

此次发布的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自诉转公诉案”最受关注。这也为行政部门整治网络暴力、散播谣言等问题的治理提供一个典型案例。                  

最高检检察委员会委员、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表示,在网络上对他人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传播速度快、传播范围广、危害严重、后果不可控。检察机关牢牢把握案件特点,通过依法、及时、准确办理典型个案,指导类案处理,积极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引导和规范社会行为,向社会明确传达这样一个信息---“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这些案件虽然看似小案,但对当事人来说,却是天大的事情。

此次发布的第三十四批指导性案例,其中“杭州女子取快递被造谣自诉转公诉案”最受关注。这也为行政部门整治网络暴力、散播谣言等问题的治理提供一个典型案例。

人言可畏,众口铄金。“社会性死亡”案件对当事人来讲就是天大的事情!谣言可以轻易毁掉一个人,而真相却往往不能轻易拯救被谣言者。如果说造谣的人是世界上最可怕的人之一,那么那些轻易相信谣言不能明辨是非者就是他们的帮凶。

网络空间从来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在网上的言行超过言论自由的合理边界,都将承担相应后果、付出法律代价。最后,借用长安君的一段话来作为本文结尾!

给谣言画上句号的,绝不是不了了之,而应是造谣、传谣者受到严惩,被害者得到抚慰,真相大白于天下。不放过每一条网络谣言,不放过隐藏在幕后的每一个造谣传谣者,让违法成本足够高,让惩治力度足够强,才能维护好网络空间的风情正气。

——《中央政法委长安剑》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