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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说法|男子恋爱花费七万多,发现女友已婚……法院判了-律师服务站

* 来源: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 作者: * 发表时间: 2022/06/06 9:00:32 * 浏览: 33


宾阳县人民法院黎塘人民法庭审理了一起情侣分手后发生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原告施先生将前女友吴女士诉至法院,称吴女士隐瞒自己已婚已育的身份,利用自己急于结婚的心态,假意与自己谈恋爱,以结婚为由索要财物共计70571.23元,请求法院判令吴女士返还赠与财物并承担诉讼费用。

吴女士则辩称双方此前系情侣关系,案涉费用均为感情赠与,赠与行为已经完成,不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撤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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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1年5月,原告施先生与被告吴女士经人介绍以结婚为目的开始交往,双方互相加微信后,在微信上联络,2021年6月双方确定恋爱关系后,在2021年8月初才见面。自2021年6月确定恋爱关系后,被告吴女士多次暗示要求原告施先生在经济上帮助被告,称日后嫁人也想拥有自己的小汽车遮风挡雨等,自2021年7月至2021年9月6日,原告通过微信、亲情卡等方式转账给被告作日常生活开支、购买小型轿车等费用,共计70571.23元,其中2021年7月8日原告转账6570元给被告表明是一天给一杯的奶茶钱,数额为520元的钱在2021年7月至8月共转账三次共计1560元,数额为888.88元转账一次。

2021年9月7日,原告施先生偶然得知被告还有其他男朋友,遂提出分手。

经审查查明,被告吴女士已婚,丈夫为宾阳县和吉镇人,双方婚生女在2010年出生,目前仍属于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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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

法院审理认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婚恋自由,财物往来应符合一般社会公序良俗和一般的道德认知。民事行为主体取得财物,应有合法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的同时使得他人遭受损失则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利益所有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利益,不当得利人有义务返还。

结合该案,原告未婚,出于寻找结婚对象的目的与被告以情侣身份相处后,出于缔结婚姻关系的目的才向被告赠予财物,该行为属于附条件的赠与,附条件的赠与在所附条件已经不存在时,赠与人可以主张撤销赠与;事后因被告已婚的原因导致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达到,被告从原告处获取的财产则无合法依据,原则上应予返还。

案件中,原告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在不知被告已婚的情况下,与被告以情侣身份相处,通过微信、支付宝等方式向被告转款多次,这些款项中,包括520、888.88、6570元原告表明是一天给一杯的奶茶钱给被告具有特殊寓意的数字,系原告表达爱意向被告赠与的;被告无需返还。原告其余61552.35元的转款,均系附条件的赠与,现因被告已婚而无法实现结婚的目的,被告接受原告转款该部分款项构成不当得利,应予以返还。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吴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61552.35元给原告施先生。判决书送达后,主办法官与被告吴女士积极联系,多次普法,被告吴女士积极履行了判决书确定的义务,返还了施先生61552.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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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法

法官提醒,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婚恋自由,财物往来应符合一般社会公序良俗和一般的道德认知。民事行为主体取得财物,应有合法的依据,如果没有法定或约定的合法依据而取得利益的同时使得他人遭受损失则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后,利益所有权人有权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不应得利益,不当得利人有义务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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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交大法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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