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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事已高行动不便 子女有积怨不赡养老人

* 来源: 河南法制报 * 作者: * 发表时间: 2022/05/26 14:48:54 * 浏览: 66

5月20日上午,信阳市平桥区法院邢集法庭通过开设巡回法庭的方式,开庭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

    案情回顾

    九旬老人廖某与丈夫育有二子四女。丈夫早年过世之后,廖某便独自将6个子女抚养长大,随着子女成家立业,廖某也迈入老年,常年跟随小儿子一家生活。随着老母亲年事渐高,行动不便,小儿子一家无力独自承担赡养义务,其他子女因家庭内部的多年积怨,相互怄气,拒绝前来照顾。廖某得知后一气之下将6个子女告上法庭,请求判决子女支付赡养费,履行赡养义务。

    考虑到原被告双方所在地距离法庭较远,且子女较多,因工作和家庭原因不便来到庭审现场,邢集法庭员额法官潘涛决定将法庭设置在邢集镇大方庄村委会,通过巡回审判的方式与双方进行沟通交流。

    开庭前,承办法官仔细翻阅了案卷,确定了争议焦点为赡养主体、赡养方式及费用如何承担。在庭审现场,各方当事人围绕焦点均发表了意见,在充分听取各当事人的意见后,潘涛了解到,被告子女们并不是不赡养老人,只是6名子女之间因多年积怨与误会,没有就赡养老人的问题进行良好的沟通,所以造成了现在的老母亲无人赡养的局面,尤其是老人的大儿子因分家时未分得满意的家产,早年与母亲签署了不赡养协议,因此拒不承担赡养义务。

    找准纠纷症结所在后,潘涛通过情、理、法方面对到场的5名被告子女及其家属说服教育、耐心沟通,从家庭亲情关系出发,释法明理,讲明老人如何在艰苦岁月中将兄弟姐妹6人抚养成人,亲情血缘关系是永远割舍不断的,小时候母亲对每个子女的爱是平等的,现在母亲老了,子女的赡养义务也是平等的,不因是否分得家产、分得家产的多少来决定。通过潘涛的耐心调解,在场被告认识到自己应承担赡养义务,但因双方还存在其他矛盾纠葛,法庭决定给双方一个冷静处理期,择日再次进行调解。

    庭后,邢集法庭的工作人员为在场当事人发放了普法宣传册和该院制作的小礼品,并对在场当事人的其他法律问题进行了现场解答。

    法官说法

    世间情深,莫过于父母之情,孝敬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父母更是每一位公民的基本义务,在家事案件的办理中,要重视弘扬孝道,实现“孝老爱亲”的文化传承,努力去创造和谐的家庭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