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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说法|男子发现家中有小偷后,持刀将其砍成重伤,被判刑-律师服务站

* 来源: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 作者: * 发表时间: 2022/05/07 18:04:32 * 浏览: 36

今日要闻

男子发现家中有小偷后,持刀将其砍成重伤,被判刑

一、案情简介

按理说,发现自己家里进了小偷,一般都会第一时间先找个防身的东西再去制止。或者为了自身安全,会装作不知道然后等小偷走了再报警。可是近日,一男子正在睡觉时,却被偷偷溜进家里的小偷给吵醒了,接着男子担心自己的人身安全便拿刀将其砍成重伤,但却被法院判处为有期徒刑。这难道不是属于正当防卫吗?具体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儿呢?

原来,男子宋某在年轻时一直靠自己的努力,白手起家。创业成功后,颇有成就的他就回到了老家,在老家盖了一幢别墅。某天,大约是半夜4点左右,宋某正在家中二楼的主卧睡得很香,正做梦呢。就在这时,别墅的一楼突然有一阵奇怪的响声,宋某被猛然惊醒。此时的他察觉到了有点不对劲——一定是家里进贼了!因此,宋某怕这小偷可能情急之下会伤害自己,便取来一把有半米长的藏刀用来防身,接着就小心翼翼地走下楼去查看。

可当宋某还没有走下楼,就在楼梯处看到了男子江某正从自己家的厨房里溜出来,手中抱着两块瓷盘,准备逃跑呢!两人尴尬地对视后,江某不仅没有表现出慌乱的样子,反而是快速地用手里的强光电筒照向宋某,然后竟然还朝宋某走了过来!

此时的宋某发现对方来者不善,并且也没有害怕的样子。于是宋某决定先发制人,他想都没想就拿着藏刀向江某砍去。江某被砍伤倒下后,宋某为了防止江某再有什么反抗的举动,就要求江某老老实实地跪下,不许乱动。随后宋某立马拨打电话报警,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后经鉴定,江某的身体损伤符合锐器刺切所致,损伤程度构成重伤二级。

案发后,宋某除支付江某住院期间的医药费外,还赔偿了江某经济损失1万。最终取得了江某的谅解。但宋某依旧不能逃脱法律的刑罚,被判有期徒刑。而宋某到案后,始终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凭什么要负刑事责任呢?

二、法律延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所以宋某认为,他的合法财产在当时正在面临不法侵害,他有权作出防卫行为。

宋某还认为,因为当时自己根本无法判断江某身上是否携带了凶器,也不能确定江某会不会为了逃跑而做出危害自己生命安全的行为。并且他只是砍了江某一刀,也在事后立刻报警,所以自己的行为并没有超出必要限度。

对此,法院认为:宋某在半夜发现江某在家中行窃,在江某用手电筒照射,并向他走过来时,为了让自身权利避免受到不法侵害,而持刀捅刺江某的行为,符合防卫的适时性,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并且造成江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属于防卫过当,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02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规定:对于正当防卫是否超过必要的限度,人民法院应当综合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危害程度和防卫的时机、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判断。

经审理,正当防卫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不承担责任。

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正当防卫人在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范围内承担部分责任;

实施侵害行为的人请求正当防卫人承担全部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施侵害行为的人不能证明防卫行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仅以正当防卫人采取的反击方式和强度与不法侵害不相当为由主张防卫过当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于宋某是主动报警,并且在家里等着公安机关来处置,到案后又如实供述,属于自首。宋某在支付了江某医药费、赔偿1万元并获得谅解的情况下,也可以从轻处罚。而江某入室盗窃行为,不管偷的东西值不值钱,江某的行为都构成盗窃罪,也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而这起案件本身就是因江某的盗窃犯罪行为引发的,也就是说,江某自身存在严重过错,并且和宋某后续发生的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因此,依法应当对宋某从轻或减刑处罚。检方认为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建议法院对宋某宣告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终,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宋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宋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

三、补充评析

那么,如果看到不法分子在行凶或受到威胁,如何既保护自己又帮助他人呢?我们在日常生活中遇到不法侵害,如果具备条件,还是应优先选择报警等方式解决矛盾、防范侵害,尽可能理性地解决争端。如果情况不允许,也尽量采用钝器防御,在合理限度内反击,千万不能做出拿着锐器主动攻击重要部位等行为,否则可能涉嫌故意伤害或防卫失当。但是,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另外,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正当防卫让公民在受到侵害时可以保护自己,但公民也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不能滥用法律赋予的正当防卫权利。见义勇为是中国的传统美德,并且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构成正当防卫。但是见义勇为一定要把握好度,不可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同时,也鼓励见义智为。在自己或他人遇到危险时,请衡量自身的能力,选择最好的方式。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而我国也一直在逐步完善法律规定,让正义“不委屈也可以求全”。

注:文中人名为化名,引用案件信息来自江西景德镇珠山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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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交大法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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