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焕廷说法|看热播剧《心居》 谈夫妻财产问题-律师服务站

* 来源: 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 * 作者: * 发表时间: 2022/04/27 16:25:02 * 浏览: 27


▲ 《心居》海报

近日,电视剧《心居》正在热映。剧中,施源与顾清俞系初恋,分别20年后重遇。两人闪婚后,因价值观等方面的差异,感情的跌宕起伏牵动着许多观众的心,同时也引发热议。

下面,小编就给大家梳理一下剧中的几个法律问题。

1

施源与顾清俞结婚前,施源出于自尊,坚持与顾清俞做婚前财产公证。那么婚前财产公证有何效力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故即便双方未做财产公证,依据民法典上述规定,婚前财产亦属于个人财产。但现实生活中,对于银行存款、理财、股票等个人财产,尤其是货币作为种类物,随着双方结婚时间越长,财产融合程度越高,发生混同无法区分的可能性也越大。婚前财产公证使夫妻财产产权明晰,有利于预防功利婚姻,消除再婚者的顾虑,减少诉讼风险。

2

剧中,施源在婚前对外欠债100万,施源父亲劝说施源:既然你们结婚了,你的债务顾清俞也应该帮忙还,施源父亲说的有道理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依据民法典上述规定,施源在婚前所欠债务,大部分用于其母亲治病,显然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民法典上述规定确立了夫妻共同债务需以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为原则,即便并非基于共同的意思表示,也要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或者是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这在一定程度上平衡了债权人和夫妻一方的利益。

3

剧中,施源与顾清俞婚后不久,施源母亲换肾急需医药费50万元。顾清俞在隐瞒的情况下向医院支付了医药费,施源知情后,坚持将上述款项偿还。针对上述款项是否应该偿还,网友引发激烈的讨论,绝大多数认为应该偿还。这个问题怎么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双方通过借款协议将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使用的,其法律性质是夫妻双方对于共有财产的处分,应当认定为有效。将个人财产出借亦同。所以夫妻之间是可以成立借贷关系的,也是应该偿还的。

而剧中,顾清俞支付医药费时,系出于对家庭的责任,并未想过要求偿还,施源则出于自尊,坚持要求偿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施源及其母亲不接受顾清俞的赠与行为,因顾清俞对婆婆不存在法定的赡养义务,所以双方形成一定的债务关系,施源及其母亲偿还该笔款项是有法可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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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问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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