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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县法院:合伙投资需谨慎 权利义务要约定

* 来源: * 作者: admin * 发表时间: 2021/11/11 9:24:00 * 浏览: 145

中国法治河南讯(张锋利 通讯员 王建勋)“冯法官,太感谢您了,我专门从平顶山过来,不为别的,就想当面给您说句谢谢”,这是濮阳县法院近期审理的一起合伙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王某在电话里对法官说的话。

经了解,原告通过被告井某入股被告李某经营的KTV项目,投资款共计8万元。原告将钱转给被告井某,被告井某又将这笔款项转给了被告李某,但原告与被告李某未签订书面入股协议。被告李某将该款项用于了项目装修,在装修过程中原告就提出了退款事宜,但后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该项目经营收益不佳,无法正常开展,最终拖欠房租暂停营业。

承办法官在查明事实阶段,得知原告王某是在未实际考察该项目情况下,即以入股方式出资款项。该项目被告有其他合伙人,被告未与原告签订合伙协议存在一定过失,但是毕竟对KTV进行装修,付出了一定的金钱和努力,原告突然毁约,要求返还入股费用,也应当承担相应的缔约过失责任。结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诚信、友善及民法公平原则,酌情由原告承担该项目因疫情所造成的损失2万元,由被告李某返还原告6万元。